银行职员诈骗1.6亿花6千万打赏主播 平台要退还吗?

Connor binance交易所 2025-04-24 1 0

近日据媒体报道,直播平台“映客”卷入了一场银行职员诈骗案,其账户被冻结近2000万元。该案件中,一银行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,并将诈骗所得赃款用于在映客平台打赏主播。判决书显示,法院决定,追缴该平台上收受两万元以上打赏款的主播所获得的赃款。

银行职员诈骗近1.6亿元

挥霍6000万元打赏主播

据南方都市报报道,2009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,银行职员席薇利用其光大银行郑州某支行客户经理的身份,向客户推荐虚构的光大银行理财产品,骗取了31名被害人的信任,合计诈骗理财资金超1.6亿元。据判决书显示,截至案发,席某已经归还投资人本金6031万元、支付利息767万元,剩余9448万元还有待追偿。其中,她花在映客和抖音直播平台的充值打赏金额竟多达6000余万元。

银行职员诈骗1.6亿花6千万打赏主播 平台要退还吗?

在追赃问题上,法院指出,席薇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,平台与主播需按分成比例退缴赃款。鉴于涉案主播数量众多,法院最终仅对单笔收受两万元以上打赏的主播执行追缴。

近期,映客正在法院申诉以解冻这笔资金。映客认为,其打赏分成是平台善意取得的。尽管银行职员用诈骗赃款在映客上进行打赏,但平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打赏分成,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,理应受到法律保护。

在该报道评论区,有网友认为,有的网友认为,对于过大、过多的打赏金额,平台有责任做好风控措施;也有网友质疑 “善意取得” 是否可能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来洗钱,例如用赃款打赏主播后,资金就能被顺利 “洗白”。

那么,“善意取得”是否可以作为平台和主播免责的理由呢?针对直播大额打赏,平台是否有监管义务?

律师观点:巨额打赏无法构成 “合理对价”

不适用 “善意取得”

湖南公言(深圳)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春律师告诉读特新闻记者,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,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。本案中,法院认定席薇的6000余万元打赏属于“赃款处置”,需依法追缴。另外,若主播知晓打赏资金来源于赃款,仍然予以收取,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。

映客平台主张的“善意取得”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,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。

其一,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,即不知且不应知转让人无处分权;其二,交易需以合理价格完成转让;其三,物权变动须履行法定程序,即应登记的完成登记手续,无需登记的完成实际交付。李胜春律师强调,该制度的适用仅针对民事纠纷,并需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法定要件。

李胜春律师认为,上述争议的焦点在于,席薇向网络平台充值以及对主播的打赏款项是否被认定为合理消费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一条,若赃款用于“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”,即使受让人善意,仍可能被追缴。从判决结果来看,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倾向认为,大额打赏超出正常消费范畴,属于“明显低价转让”,无法构成“合理对价”,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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